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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12-07 1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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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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