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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老年公寓国家有补助吗应该怎么样补助的

2024-05-13 2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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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老年公寓项目优惠政策 1、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1、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的条件: 、符合县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1年以上; 、符合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等文件规定; 、养老床位数须达到10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承诺书。 1.2、建成一年后,向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食品卫生合格证书》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机构建筑设计(含床位布局)平面图; 、机构建设资金报告及验资证明。 1.3、县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补助条件、建设资金、床位数量、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1.4、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类型 条件 床位规模 新建、改扩建及已建成 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 100199张1000元张 200张床以上2000元张 租赁等方式创办 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运营5年 床位100张以上,验收合格 300元张年×5年 国家、集体、社会力量合资、合作建设 按社会力量投资比例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建成后非出售、非出租的,享受以下优惠: 2.1、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2.2、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2.3社会事业项目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2.4、防雷装置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跟踪服务费按标准50收取。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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