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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怎么离婚

2022-05-13 144人已浏览
  • 韦红露律师

    韦红露律师合伙人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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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拥有管辖权,可立案受理: 1、被告在我国境内定居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国人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2、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原告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规定,此情形下外国人也具备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 3、婚姻登记地在我国,此情况下我国拥有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外国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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