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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23-05-15 2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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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是公民个人或家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 交税的具体标准如下: 1、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月政策内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政策内金额(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 3、营业税税率3%-20%,按应税内容划分;其他交税标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具体如下: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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