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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2024-03-05 72人已浏览
  •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律师合伙人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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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唆罪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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