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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一般如何处理

2021-01-03 15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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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房屋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协商不成的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1、如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除明确约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外,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根据双方是否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分别采取竞价取得,有一方确定对另一方支付补偿和作价分割的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3、如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也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将房屋判归进行房屋登记的一方,并由该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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