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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满男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行吗

2024-05-10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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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房屋所有者未获得配偶同意时进行房屋交易行为,所签署的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此情况下,若出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部份家庭财产就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置,任何单方都不应享有对共同财产的绝对处分权利。在此基础上,如有一方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而擅自处理了某部分婚内财产,这一方的配偶有权要求撤销交易,但同时也需向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果买受人是在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前提下,已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配偶提出的追回该房屋的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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