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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分股要求

2020-02-01 8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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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今天和大家聊的话题是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什么是股东代位诉讼呢?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并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除了有持股要求外,还要满足两点。一是特定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二是要有前置程序。股东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就特定事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被拒绝,或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没有答复的,没有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时,股东才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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