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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

2021-10-29 4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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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据统计,全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绝大部分青少年是在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的情况下染上毒瘾的。所以,把青少年列为毒品教育重点对象是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关键。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有利于培养安全防范意识,对毒品提高警惕。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远离毒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毒的意义是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青少年吸毒会对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危害,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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