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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知识产权有什么

2022-08-09 1,127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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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权,广义的知识产权有: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专利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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