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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时限

2020-03-17 23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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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三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任何情况下,拘留的羁押期限都不能超过37天。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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