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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阶段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2022-06-25 6,297人已浏览
  • 孙军律师

    孙军律师专职律师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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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初核阶段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等。对于确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做好举报初核工作的方法 1、要找准初核优先点。要坚持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初核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矛盾激烈的举报线索、影响民生民利的举报线索、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线索以及上级交办、检察长批办的举报线索。对这四类线索尽可能缩短从受理到初核的时间,防止因被举报人觉察而隐匿证据、串通证言; 2、要找准初核价值点。要建立线索审查协调机制,成立举报线索审查小组,以控申部门为主体,定期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努力找准“初核价值点”,提高成案率; 3、要找准初核切入点。注重在举报初核中,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选取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作为切入点突破,避强击弱,以保证初核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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