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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3条什么内容?

2024-07-09 1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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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 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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