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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2021-12-25 1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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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共停车位收费不合法。 公共停车位是指由交通部门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停车位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平面停车位。平面停车位(亦称广场式),具有一定的用地面积,通过交通标线划分成通道和停车泊位,配上指向箭头和标志等交通设施。 2、坡道停车位。坡道停车位,一般分为地下坡道停车场和楼宇坡道停车位两种。 3、机械式停车位。以机械装置的动力将车辆安置到停车泊位的停车位,称为机械式停车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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