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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2024-05-03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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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在法律范畴中的区分,主要体现于以下数个层面:首先,从主观过错或者疏忽层面来看,这两种行为存在着显著差异。在此类案件中,共同危险行为人并不具备共同的过错心态,反倒是他们各自可能存在疏忽或者蓄意过失;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倾向于展现出共同的过错或者疏忽。 它们在加害人鉴定上也有着明显区别。在处理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我们往往难以确定谁才是真正的加害者——也就是说仅有极少数的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联系。 在处理共同侵权行为的案件时,加害者是显而易见的,即是说行为人本身就是加害者,虽然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每位行为人所发挥的作用可能存在差异。再者,举证责任方面也有所差别。在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中,我们采取的手段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在处理共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我们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后,在判断行为归属的法律标准上,两者也大相径庭。在共同危险行为事件中,我们主张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进行操作;而针对共同侵权行为,我们仍然依赖的是过错认定原则。综而言之,共同危险行为表现在多人共同实施的行为都具备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性,并且实际上已经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但是我们还是无法断言究竟哪一方是真正的加害者,因此依照法律准则行事,所有参与人员都需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则是涉及到两个或者更多的行为人通过共谋或者明知故犯地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这些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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