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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应该怎样规定

2024-05-09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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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应该怎样规定 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补充债权申报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1、债权申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2、申报期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 其法定期限为: 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 而债权补充申报的,应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应该怎样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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