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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如何办理报销

2020-01-12 14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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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凭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慢性病诊疗手册、患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和个人农行卡(折)账号资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实说明申请救助理由、家庭所有成员及生活、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2)乡镇、社区办审核。社区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在家庭情况核查公示表村(居)委会意见栏内加注意见,将申报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社区办。乡(镇)政府、社区办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开展民主评议、进行逐项审核,并在家庭情况核查公示表乡(镇)政府、社区办意见栏内加注审核意见。 (3)医保局审批。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核定救助金额,并在社区村(居)委会协助下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医疗保障局按救助标准确定资助费用后,资助费用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打入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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