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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明、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患者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疾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偿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政策规定: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09878tn=6。
出院后大病保险报销过后,大病救助可以报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一、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三、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四、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1。申请人(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乡镇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凭证或证明(不含临时医疗费用)。必要的病史材料;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居)民公布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并接受群众监督。(二)乡镇政府审核1。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认证等方式,逐项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2、乡镇民政工作站接到县民政局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后,必须在10日内发放给被救助人。(3)县民政局审核1。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协同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农村重疾医疗救助的金额,每半年批准一次,救助及时划拨乡镇民政工作站;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理由退回乡镇民政工作站;3、县民政局应在乡镇上报后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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