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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金融互联互通政策

2020-01-11 2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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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继“沪港通”“深港通”之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再度“联姻”。7月3日,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债券通”)中的“北向通”成功上线试运行。中国银行作为“债券通”首批一级市场试点项目承销商和首批做市报价机构,承销了7个试点项目中的5个,并成功叙做了“债券通”下的首批现券交易。
法律依据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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