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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的审前准备

2024-06-22 1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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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由被调查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委托调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口头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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