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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拟定公司欠款合同

2022-10-14 201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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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与公司签订欠款合同,应注意以下八点: 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应载明债权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3、合同应载明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微信号、QQ号、邮箱等现代通讯方式),同时将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4、合同中应载明欠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交付方式; 5、合同中可以对利息进行约定。但当事人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6、还款期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需给借款人合理期限履行; 7、涉及担保的,可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亦可在合同中直接增设担保条款。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8、合同中可以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附:欠款合同模板: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按委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 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八、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依法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_____________%计逄,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到期前 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 天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消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____份,报送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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