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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怎么处理

2020-10-20 82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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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3、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5、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应当通知控告人(被害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其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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