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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24-05-12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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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以及宣传材料之法律属性,其性质可被界定为“要约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中,以严谨条款进行了明确定义:“要约邀请”即是当事人希望接受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那一种行为表达方式。这其中包括了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行销文档、商业广告以及宣传品、寄送的商品报价单等等。当某一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满足了要约的基本条件时,则将自动转化为具有强制实施效力的要约形式。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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