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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和法律后果

2024-06-06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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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等事项进行约定,但这并不等于任何事项都是可以纳入自由约定的范围的,比如少数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因职工操作失误造成的工伤事故概不负责、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即使这样的约定条款,职工事先是同意的,因为约定的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一些单位想通过这种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况的办法,混淆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主要是想以逃避经济补偿金。更有些企业是想通过这个约定,逃避非法解雇的赔偿责任或规避裁员的程序,以达到随意解雇的目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此项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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