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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15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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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收广西地区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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