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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条件,到底是什么

2020-03-20 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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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全程监督管理鉴定过程,加强司法鉴定规范监管,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监管和复核监管,杜绝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工作机制,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严肃查处,维持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同时要健全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和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自治区司法厅要适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需要,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方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各项保障监督工作,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2.司法鉴定的原则: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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