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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没有逮捕时间是多久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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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缓刑期间再度触犯新的法律行为,法院无法再次给予缓刑处理。当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时,必须取消其缓刑资格,根据新发案件或新获取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裁定前项罪行和新犯下的罪行的刑罚。关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法律规定为37天。 刑事拘留需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 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自被羁押者送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侦查机关需要在14天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7天也包含在14天之内。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则被羁押者将继续被关押;反之,若未获得批准,则被羁押者将被释放或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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