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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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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为被刑事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间可延长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最初被刑事拘留是3天,之后大部分延长到30天,最通常在37天内确定是否被逮捕。
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于三日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可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逃跑、结伙或多次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一般最长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被逮捕人应立即被送往拘留所拘留。除不能通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提交逮捕证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且需要逮捕拘留,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该改变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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