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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2022-11-01 195人已浏览
  • 李辉律师

    李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税法、建设工程、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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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案件索赔申请书; 2、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3、责任对方的保险单; 4、损失确认书。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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