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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承包有尝推出机制,具体的规定内容是哪些?

2024-05-26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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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的土地执法长效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供电局、供水、供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制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共同责任、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主管部门执法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巡查、制止、报告本辖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辖区1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且不得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违法用地或接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第七条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用地行为以及违法用地上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进行查处或依法处置。 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涉及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将情况报送给监察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发改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九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国土部门并公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在查实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查处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违法建筑涉及的违法用地,应在查处违法建筑后告知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加强对占用林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各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 (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二)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施工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电、停水、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第十六条财政、农业、工商、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章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公开用地审批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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