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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债务?求解答

2024-07-14 1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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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因故未成立的。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因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部分发起人承担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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