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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2023-09-21 18,56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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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解决办法如下: 1、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根据执行的法律文件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3、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4、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5、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6、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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