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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应如何理解

2020-10-10 16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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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人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是合作创作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汇编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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