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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功后财产保全还在吗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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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财产保全尚未被解除之际,该项措施始终保持其有效性;如果有关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那么申请方必须向审判机关详细阐述相关情况,法庭也应该据此取消有关的财产保全。对于已经设定财产保全的法院,如出现以下情形,便应对其进行解除:首先,设定期限内财产保全所依据的原因和前提条件已经不再存在,或者相应状况已经改变。例如,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地将申请人所要求标的物交给法院负责管理;其次,法院裁定实施保全措施之后,如果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亦或是,申请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行使请求权等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审判决定采用保全措施之后,假如被申请人自愿提出了担保建议,并且法院判断此担保方案能充分满足申请人一方的利益需求,则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之内没有选择起诉。诉前保全在法律意义上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约束手段,因此法院在执行诉前保全操作后,申请人应当抓紧时间与被申请人商议解决有关民事争端,若未能取得妥善结果,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没有提起诉讼,同时也没有撤回保全申请,法官有权根据规定解除财产保全,以避免因为保全时间过长导致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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