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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感情破裂,将怎样解除关系?

2024-06-03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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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王女士与李某是在1994年10月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是发生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他们构成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一旦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所以,王女士与李某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并且应将孩子抚养权及财产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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