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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付标准

2024-05-22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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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医疗费用:依据医院对于受害人因遭遇交通意外导致伤害进行治疗所需费用的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若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患者仍需进一步药物或手术治疗,那么应按照其继续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予以支付。 2.误工费用:如果当事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应以其因误工而导致的固定收入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对于收入水平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情况,应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应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4.护理费用:在患者住院期间,如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则应按照误工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如护理人员无收入来源,则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程度,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从定残之日开始,连续赔偿二十年。但对于五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将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十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群,赔偿期限仅为五年。 6.残疾用具费用:由于残疾原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应当凭医院出具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 7.交通费用: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8.住宿费用: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结算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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