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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如何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

2024-04-27 2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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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处理涉及经过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事宜中,律师有权安排与他们进行面谈,具体地点可以选择在嫌疑人家中或由侦查机关合规指定的监视居住所在地。 在会面过程中,除了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除非该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聋、哑人士,在此情况下,律师在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家属会面时,上述人员应在场。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期间,其谈话内容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2、对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同样享有会见权,会面地点可以选择在嫌疑人家中、工作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同样地,在会面过程中,除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除非该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聋、哑人士,在此情况下,律师在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家属会面时,上述人员应在场。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期间,其谈话内容也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n(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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