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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员工安置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31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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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退职费”与“一次性补偿金”是有何区别的。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签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国税发〔1996〕203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金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财税〔2001〕157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2005年起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不扣除费用。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改制员工安置企业所得税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上述9号文的规定,只是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才扣除上述“差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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