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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追偿范围的补充规定

2020-02-05 16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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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务及其利息 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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