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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2020-07-19 8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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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类信息资源原则上均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3.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信息资源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应基于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政务部门和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类信息资源原则上均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信息资源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应基于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政务部门和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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