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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2023-04-28 19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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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行政诉讼不服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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