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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新规

2020-03-29 16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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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红包、抢红包行为的法律性质:塞钱进红包并发放的行为为赠与,点击并拆红包的行为为接受赠与,俗称抢红包。该红包在发放24小时后,赠与合同失效。红包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赠人为群内的所有成员,但在明确表明受赠人,即“专属红包”时,其他成员若抢到此红包理应退还,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在微信群转发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著作权人的版权声明,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在微信群内的不当言行,可构成诽谤罪。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分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依据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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