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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
在有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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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诽谤法律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限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话语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辱骂、嘲讽、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捏造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毫无根据地捏造、虚构他人存在不好的问题等四处散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限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若用户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贬损、诽谤他人人格的失实信息,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并承受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金钱赔偿等法律职责。若侵权人拒不履行奏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则人民法院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限定,将裁判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花费由被执路人负担;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按照妨害执行的相关限定处置,甚至处以刑罚。根据《关于解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限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职责。作为自诉案件,被诽谤的当事人,能够保留、搜集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文章造谣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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