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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发货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2020-10-01 1,13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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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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