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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标准

2020-05-22 1,75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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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 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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