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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防疫最新规定

2021-12-14 3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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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佳木斯防疫最新规定如下: 1、请密切关注哈尔滨市发布的病例行动轨迹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变化情况,如与病例行程轨迹有过交集,特别是同时间去过相同地点,乘坐过同车次(同车厢),同航班的入(返)佳人员,要主动拨打辖区疾控中心疫情值班电话,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相关情况,并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2、近期广大市民如无特殊情况,请勿前往涉疫地区。如必须前往,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的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政策,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从涉疫地区返回我市,按照属地相关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3、提高个人防护意识,规范佩戴口罩(特别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做好手卫生。要从官方渠道获取疫情有关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尽量不组织、不参加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倡导公筷公勺、分餐进食的良好生活习惯。要到正规超市或商场购买冷冻货品。接收邮件要做好外包装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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