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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羁押折抵刑期

2022-12-28 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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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法院判决执行那天开始计算的。在判决执行前对行为人进行了先行羁押的,也就是行为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羁押的,这段羁押的时间也可以折抵刑期。羁押多少天就可以折抵多少天的刑期。 根据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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