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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恐吓录音可不可以立案

2022-06-25 1,040人已浏览
  • 孙军律师

    孙军律师专职律师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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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打电话恐吓录音可以立案。打电话进行恐吓,无论如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一般的电话恐吓属于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受到电话恐吓,可以将其恐吓完完整整地录音下来,作为证据及时地提交给公安机关,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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