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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无房证明可以用不动产证明代替吗

2024-04-24 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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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登记证明并非等同于无房证明。它是指在房屋坐落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的、用以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确认必须通过登记程序来实现。 当登记机关完成了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之后,便会向申请人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开发商需首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尚未进行登记以及因继承、遗赠或者产权变更而产生的不动产,则需由当事人前往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同时还需填写查询申请表格;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需提交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还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产权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并对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查,确保无误后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n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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