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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07-06 27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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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离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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